利率风险该由谁承担?

www.cnfol.com  2005年04月06日 10:59  第一财经日报  苏振华

  对于广东多家银行准备向市民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一事,颇为“主流”的理由有两点:第一,银行之间有激烈的竞争,贷款方自可在各家银行之间有所选择,其中没有强制可言;第二,是消费者首先违背了贷款合同,并会给银行造成事实上的损失,处以违约金的处罚是公平的。

  这种看法貌似公允,实则悖谬,经不住“公平”与“效率”的考量。

  首先,为什么贷款方要提前还贷?是因为利率上升了。更清晰一点的表述是,银行现在要向消费者收取比当初签订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更高的价格,仅就这一点来看,到底是谁先违约?当然,银行的解释是强有力的,提高利率并不是某家银行单方面的自作主张,而是央行作出的决定,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央行提高利率的正当性是无须讨论的,但这并不等同于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风险责任。

  有法律专家指出,作为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银行无权在合同约定之外作出收取违约金的规定。如果当初事先没有约定,则银行无权单方决定收取;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规定可以提前还贷,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否提前还贷,银行如果不同意,大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若是从效率的角度考量这一问题,可以这样设问:对于银行和消费者来说,利率的变动都构成了一种风险,利率上升了银行要面对提前还贷的风险,而消费者须支付更高的资金价格,基于效率的考虑,谁来承担这种风险是更有效率的?

  有真实的例子与之类似。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在某个时间从中东向欧洲一家工厂输送石油的合同,由于石油产地爆发了战争,导致石油公司无法履约。于是工厂就石油公司违反合同一事起诉,要求索赔金额等于石油如果能如期运到后可以实现的利润额。

  “战争”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因素,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依据什么原则进行判决?从效率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关键的一点是,战争是在中东经营的企业要面对的风险,这个风险须由合同的一方来承担,由于合同没有事前约定这一风险的分配,所以法院必须在双方之间分配这一风险,经济学对此可以给出的一个判定标准是,法院应该从使将来的类似合同更有效率出发,来分配合同失败带来的损失。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法院须遵循如下的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

  在这个案例中,石油公司显然具有更强的对中东地区战争风险的判断能力,且更有办法采取措施减少战争的影响,比如石油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安排采购计划,可以与其他石油公司展开合作寻找帮助,可以在公司内部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调配合同执行的时间分配等等,甚至为这笔业务购买保险时,由于石油公司对风险的估计会更精确,进而可以比由工厂支付更低的保险费。

  那么,以改善经济效率为目的,法院应该要求石油公司来为此负担责任。事实上,1967年中东战争造成了大量的类似纠纷,而法院正是这样判决的。

  从效率角度来判定风险的分配应该遵循如下规则:如果合同没有事先约定某个偶然因素引致的风险,法院将决定哪一方能以较低成本承担这一风险,然后就将损失分配给这一方。

  由此来观察利率上升之后的提前还贷问题。在这一冲突中,哪一方承担风险的成本更低呢?显然是银行。银行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利率风险从来就是银行要面对的主要风险,事实上银行也有很多的措施来化解利率风险,比如在资金调配上,在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管理上,可以采取很多有效办法。相反,贷款方拥有的对“宏观问题”的利率变动所需的有效信息要相对少得多,而且,对于量入为出地安排自己的购房计划的居民来说,利率的上升带来的支出增加完全可能会超出其支付能力。

  因此,从效率的角度来考量,应该由银行来承担此次利率上升而要面对的提前还贷风险,否则,向居民收取违约金来转嫁风险,姑且不论是否公平,从效率方面看也是不可取的。日前又有消息传出,四大银行宣称目前不会对提前归还房贷收取违约金,这种姿态,当得一声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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