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所指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下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的具体措施,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债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办法》鼓励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看,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地传导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意图,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效应;从微观层面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