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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总公司2008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6日 17:13 中国债券信息网 
  一、重要提示

  1、首钢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钢”、“本公司”)发行待偿还余额不超过60亿元短期融资券已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7]180号”文件备案。华夏银行600015)为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2、本期共发行面值30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期限为365天。每张面值为100元,共3000万张。

  3、本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4、本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5、本公告仅对发行首钢总公司2008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投资建议。投资本期短期融资券的相关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一旦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没有兑付或者没有及时、足额兑付,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不承担兑付义务。投资者欲了解本期短期融资券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首钢总公司2008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于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二、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发行人、首钢、本公司:首钢总公司。

  2、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募集说明书:指《首钢总公司2008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4、本期发行:指本公司本期发行30亿元短期融资券。

  5、主承销商、华夏银行:指主承销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承销团:指主承销商华夏银行为本期融资券发行组建的承销团。

  7、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8、注册机构、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601988)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9、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0、银行间市场: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11、投资者、发行对象: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12、工作日:指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13、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三、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为首钢总公司。 

  1、 融资券名称:首钢总公司2008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简称“08首钢cp01”)。

  2、 待偿还融资券余额:发行人待偿还融资券余额现为30亿元;本期融资券发行后,发行人待偿还融资券余额将为60亿元(RMB6,000,000,000)。

  3、 本期发行规模(面值):30亿元(RMB3,000,000,000)。

  4、 期限:365日。

  5、 担保方式:无担保。

  6、 发行方式:本期融资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

  7、 单位面值:人民币壹佰元(RMB100元)。

  8、 票面利率:本期融资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付息,票面利率通过簿记建档程序确定。

  9、 发行价格:本期融资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0、 发行对象: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承销方式: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融资券。

  12、簿记建档时间:2008年5月9日

  13、发行日期:2008年5月9日

  14、缴款日:2008年5月12日

  15、起息日:2008年5月12日。

  16、兑付日:即到期日,2009年5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7、兑付价格:到期按面值兑付。

  18、兑付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托管机构代理兑付。

  19、兑付办法:本期融资券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由发行人按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 “兑付公告”。本期融资券的兑付,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完成,相关事宜将在“兑付公告”中详细披露。

  20、信用评级: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发行人的本期融资券债项信用评级为“A-1”级,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AA+”。

  21、托管方式:采用实名记账方式。

  22、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3、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24、适用法律:本期发行融资券的所有法律条款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本期发行安排

  1、2008年5月6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发布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

  2、2008年5月9日:安排簿记建档。承销团成员于上午8:30至11:30将加盖公章的《申购要约》传真给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据此统计有效申购量;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承销团成员传真《首钢总公司2008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3、2008年5月9日、2008年5月12日:承销团成员按照各自承销数量对投资者进行分销。销款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60401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系统行号:304100040000

  汇款用途:首钢总公司2008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承销款

  4、2008年5月13日(缴款日后一工作日):本期短期融资券开始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

  首钢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联系人:邹立宾,聂秀峰,刘同合

  电话:010-88295757、010-88293393

  传真:010-88294281

  邮政编码:100041  

  2、主承销商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联系人:韩德兵、张磊

  电话: 010-85238398

  传真: 010-85238453

  邮政编码: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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